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开展2020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2号)、《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7〕9号)要求,为做好2020年江苏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要求
(一)申请范围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原则上只在普通高校范围内进行(含公办、民办、中外合作办学和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申请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校须符合《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申请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校须符合《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申请高校须已列入《江苏省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2017-2023年)》,且建设期一般不少于3年。
如没有高校符合申请基本条件,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将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按需择优推荐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高校各1所。申请高校应基本符合申请基本条件,其中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与专任教师的比例等核心指标应达到申请基本条件。此类申请高校以下简称“按需推荐高校”。
(二)评议程序及方式
1.学校申请申请高校依据《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2020)》组织填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和《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等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议,获2/3(含)以上委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申报材料及评议结果需在学校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3天,并对异议进行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申请高校向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及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会议纪要(含表决结果)等材料,同时准备其他佐证材料,以备核查。
2.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核查材料并确定申请资格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将申请材料(包括《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等)在江苏教育官网(http://jyt.jiangsu.gov.cn/)向社会公开3天,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对申请高校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普通高校名单。
3.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组织评议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申请资格的高校进行评议(包括听取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陈述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一般不进校考察,获2/3(含)以上成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专家对单位和相关申请学位点的评议意见进行审议表决和择优推荐,提出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在江苏教育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按需推荐高校的评议程序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4. 其他要求
通过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的普通高校,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同时通过相应级别的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同时申请的相应级别新增学位授权点不得超过3个,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原则上仅可申请新增专业学位授权点。新增单位同时申请的新增学位授权点纳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一并进行
实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的试点高校申请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时,应将特需项目所对应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作为新增学位授权点一并申请。
二、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要求
(一)申请范围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只在具有相应学位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内进行,不包括已转制为企业的学位授予单位。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硕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权点原则上只接受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申请。申请学位授权点需满足相应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
学位授权单位现有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符合相关一级学科申请基本条件的,原则上应申请新增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条件尚不符合的,可继续加强建设。
公安学、公安技术一级学科和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类别仅限公安类别院校申请,申请单位在向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前,须经公安部同意。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包括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增为学位授权点。
已获得学位授权自主审核资格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增列学位授权点,不参加本次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
(二)评议程序及方式
1.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2020)》《2020年江苏省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报指南》,组织填报《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附研究生培养方案)等相关申请材料。
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议,获2/3(含)以上委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申报材料及评议结果在单位官方网站公示3天,并对异议进行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位授予单位向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及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会议纪要(含表决结果)等材料,同时准备其他佐证材料以备核查。申请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如获得授权,以上表格(含研究生培养方案)将作为该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参加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的参考材料。
2.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核查材料并确定申请资格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将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材料在江苏教育官网向社会公开3天,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对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拟新增学位授权点名单。
3.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组织评议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申请资格的拟新增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一般不进校考察,获2/3(含)以上成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专家评议意见进行审议表决和择优推荐,提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在江苏教育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4. 其他要求
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新增的各一级学科及现有一级学科授权点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不能重复,申请新增的各专业学位类别及现有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骨干教师不能重复。
各单位在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时,应同时提交本单位《现有学位授权点骨干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此汇总表将作为现有学位授权点参加学位授权点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材料之一。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第27、28条有关规定的情况,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提交复审专家参考。
三、自主审核单位核查工作要求
(一)申请范围
符合《自主审核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提出申请。
(二)评议程序及方式
1.单位申请
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2020)》组织填报《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申请报告》《申请开展自主审核单位简况表》、本单位学位授权审核实施办法等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议,获2/3(含)以上委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申报材料及评议结果需在学校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3天,并对异议进行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位授予单位向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及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会议纪要等材料,同时准备其他支佐证材料,以备核查。
2. 核查材料并确定推荐名单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符合申请资格的学位授予单位名单将在江苏教育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四、其他事项
(一)有关高校应根据本单位办学基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精准凝练办学定位目标,深入发掘自身资源优势,实现差异化发展、特色发展。所提学位授权申请应经过充分论证,符合本单位的办学目标和学科发展规划。所有申请材料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处理,不得有**内容。驻苏中央部门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向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学位授权申请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
(二)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授权申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严禁在申报、评审中请客送礼、游说专家等不正之风。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将适时组织专家对相关单位审核工作进行督查,对违反评审纪律和材料弄虚作假的学位授予单位,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校,提交审核工作总结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会议纪要(含表决结果),《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
(四)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单位,提交审核工作总结报告,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会议纪要(含表决结果),《现有学位授权点骨干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含培养方案)等。
(五)申请自主审核单位的高校,提交《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申请报告》《申请开展自主审核单位简况表》及本单位学位授权审核实施办法。
(六)2020年11月3日前,各学位授予单位完成校内申报评审及结果公示工作,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联系人:刘天宇,电话:025-83335150、83335360。
附件:2020年江苏省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报指南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2020年江苏省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报指南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全国及全省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开展2020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和《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结合江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江苏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指南。
一、鼓励申报范围
(一)鼓励申报与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等基础学科领域相关的博士学位授权点。
(二)鼓励申报与国家发展重点领域、亟需领域相关的博士学位授权点和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1. 与能源、生命、地球系统与环境、材料、粒子物理和核物理、空间和天文、工程技术等领域相关的学位授权点。
2. 与哲学社会科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另含中共党史)、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关学科,集成电路、航空发动机及燃气轮机、核科学与技术等关键领域核心技术,网络空间安全、人工智能、储能技术等前沿交叉学科,公共卫生、中医学、麻醉、感染、重症、儿科等民生领域急需学科相关的学位授权点。
(三)鼓励申报与江苏重点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博士学位授权点和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与新型电力(新能源)装备、工程机械、物联网、高端纺织、前沿新材料、生物医药和新型医疗器械、集成电路、海工装备和高技术船舶、高端装备、节能环保、核心信息技术、汽车及零部件、新型显示等先进制造业集群相关的学位授权点。
(四)鼓励申报民族学、公安学、系统科学、公安技术及警务等江苏空白领域的博士学位授权点和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五)鼓励申报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等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六)鼓励现有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在符合相关一级学科申请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新增为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
二、限制申报范围
硕士学位授权点原则上只接受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申请。同时,对研究生规模较大且就业率连续三年过低的体育、汉语国际教育、翻译和工商管理等相关类别专业学位,原则上暂停新增或限制新增。
三、不受理申报范围
(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撤销且撤销期未满5年的学位授权点(不包括工程类别对应调整的)。
(二)已获得学位授权自主审核资格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
(三)军队院校、军事学门类一级学科和军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