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1-30浏览次数:1384

学发2012〕67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切实规范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7号)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办法》(学发[2007]6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二、资助对象、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普通本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满足学校奖学金评选条件,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达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前40%;

对于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达到前40%的学生,但达到前50%,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供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优秀,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较大影响,在全省产生一定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优秀成绩,以第一作者在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在省级和全国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科研成果获市、厅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为国家、省、市(校)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校级以上体育比赛(不含校级)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三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校级以上比赛(不含校级)获得前三名,为省、市(校)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得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十大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先进个人获得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四、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评审原则。学校每年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及各学院在校学生人数,分配各学院推荐名额。学校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适当倾斜,向贫困生数量较多的学院适当倾斜。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评审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递交《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学生申请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各学院对学生的申请组织初审评议,形成推荐名单,名单需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各学院上报的推荐名单,形成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全校该年度获奖者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金到位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对于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资格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资格,追缴已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资助期间如出现不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基本条件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追缴国家励志奖学金。追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其他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六、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到的事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